国家安全部公布部门规章《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附全文)
6月6日,国家安全部公布部门规章《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5章24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对国家安全机关实施的公民举报奖励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举报奖励工作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客观公正、依法依规。
《办法》立足鼓励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依照上位法律法规规定,细化和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实施举报奖励的条件、方式、标准和程序。其中,规定举报人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3项条件:一是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或者情况;二是举报事项事先未被国家安全机关掌握,或者虽被国家安全机关有所掌握,但举报人提供的情况更为具体详实;三是举报内容经国家安全机关查证属实,为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发挥了作用、作出了贡献。《办法》结合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奖励实践,明确奖励实施方式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并根据举报发挥作用程度、作出贡献大小,划定了4个等级的奖励标准。
关于法律责任,《办法》明确了举报奖励相关工作中,追究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责任的6种情形、追究举报人责任的4种情形和追究举报人所在单位责任的两种情形。其中明确规定,举报人不得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奖金,不得恶意举报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国家安全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办法》是国家安全机关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具体体现,对于完善反间谍法律制度体系,落细落实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法律原则,汇聚全社会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合力,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各级国家安全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导和激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共同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坚实屏障,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2022年6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令第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拨打国家安全机关12339举报受理电话;
(二)登录国家安全机关互联网举报受理平台网站www.12339.gov.cn;
(三)向国家安全机关投递信函;
(四)到国家安全机关当面举报;
(五)通过其他国家机关或者举报人所在单位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六)其他举报方式。
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
因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举报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国家安全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依职权及时、主动采取保护措施。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或者情况;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国家安全机关掌握,或者虽被国家安全机关有所掌握,但举报人提供的情况更为具体详实;
(三)举报内容经国家安全机关查证属实,为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发挥了作用、作出了贡献。
(一)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职责的人员举报的,不予奖励;
(二)无法验证举报人身份,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不予奖励;
(三)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予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予重复奖励;
(五)经由举报线索调查发现新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违法主体的,不予重复奖励;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一)同一事项由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国家安全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最先举报人以外的其他举报人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及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线索或者情况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给予精神奖励的,颁发奖励证书;给予物质奖励的,发放奖金。
征得举报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由举报人所在单位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一)对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发挥一定作用、作出一定贡献的,给予人民币1万元以下奖励;
(二)对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发挥重要作用、作出重要贡献的,给予人民币1万元至3万元奖励;
(三)对防范、制止和惩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发挥重大作用、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奖励;
(四)对防范、制止和惩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发挥特别重大作用、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给予人民币10万元以上奖励。
举报人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
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领取奖励的,可以延长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主动放弃。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泄露举报或者举报人信息的;
(三)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有关线索或者情况,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获取奖励的;
(四)未认真核实举报情况,导致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获得奖励的;
(五)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要求或者期限给予奖励的;
(六)其他依规依纪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一)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
(三)恶意举报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
(四)泄露举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举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已经启动奖励程序的,应当终止奖励程序;已经作出奖励决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已经实施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
(一)举报人向所在单位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或者情况后,单位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或者漏报、瞒报,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二)举报人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或者情况后,单位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