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一男子假离婚后开车撞情敌获刑
广西钦州的廖某某为“情”起杀意,最终受到法律制裁。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3年,扣押在案的刀套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廖某某为了贷款买房,于2018年和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两人仍然一起生活。廖某某曾经向前妻提出复婚,但遭到拒绝。2019年6月,廖某某的前妻认识了吕某,两人于今年发展成同居的男女朋友关系。廖某某发现此事后,对吕某产生极大怨恨,为了逼迫吕某离开自己的前妻,廖某某向吕某发送了威胁信息。廖某某还威胁要开车撞死吕某。
今年6月5日上午,廖某某从某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赁一辆汽车。廖某某通过微信再次与前妻发生争吵后,于当天13时通过手机向吕某发出死亡威胁。廖某某回到家中,草拟了一份夫妻房屋协议,还准备一把刀并用蛇皮袋装着,以防跟吕某发生冲突时使用。廖某某找到吕某,想下车砍死吕某。但吕某走路太快,廖某某转而驾车加速撞向吕某。吕某被撞飞至汽车的前挡风破璃上,又被弹上汽车车顶。廖某某继续开车撞向公路对面的人行道,撞坏人行道上的隔离桩直至车轮爆胎才停车。吕某从车上摔下,廖某某从车里拿出事先准备的刀具下车追砍吕某,吕某逃脱。此后,廖某某驾驶爆胎的汽车逃离现场。当天23时许,警方在钦州市某小区大门对面的路边提取了涉案车辆。经鉴定,吕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廖某某于6月6日11时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廖某某手机一部,刀套一个,夫妻房屋协议一张,租来的汽车一辆。
钦州市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廖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辩护人辩称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廖某某具有犯罪未遂、自首情节,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区别在于:故意杀人罪的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内容是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廖某某因前妻与吕某相恋,产生杀死吕某的想法,开车加速撞向吕某,还拿事先准备的刀具下车追砍吕某。廖某某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且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结合廖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既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刑罚判决。
来源:广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