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拟规定:向境外提供的数据应安全评估,核心数据不出境!
时间 • 2025-11-07 13:24:15
安全
数据
传真:010-66069561 邮箱:suntao@miit.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 《意见稿》中第十七条关于数据收集中:工业和电信数据处理者收集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收集数据。 数据收集过程中,应当采取配备技术手段、签署安全协议等措施加强对数据收集人员、设备的管理,并对数据收集的时间、类型、数量、频度、流向等进行记录。通过间接途径获取数据的,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做出数据源合法性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数据出境】工业和电信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在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数据出境,并加强对数据出境后的跟踪掌握。核心数据不得出境。 来源:工信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