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摩托跟车太近,遇前车刹车被“前后夹击” 摩托司机受伤还负全责

时间 • 2025-11-22 18:27:53
某某
驾驶
摩托车

近日,刘某某骑摩托车行驶至国道247线四川绵阳三台县境内时,因与前方轿车距离太近,在前方轿车刹车制动时,摩托车制动不及时,两车相撞,摩托车司机被撞飞。而后,覃某某又因为驾驶车辆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撞上了摩托车。2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三台公安交警大队获悉,摩托车司机刘某某在其追尾事故中负全责。覃某某在与摩托车相撞的事故中负全责。

事故现场

10月2日,郭某某驾驶一辆川BR***1小型轿车沿国道247线行驶,行驶至国道247线1244公里处时,刘某某驾驶的川BJ***6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前方郭某某驾驶的川BR***1小型轿车相撞,后覃某某驾驶的川A5***1小型汽车又与刘某某驾驶的川BJ***6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刘某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接到报警后,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快速前往现场进行勘查。通过现场勘查、询问双方当事人、调取当事车辆行车记录仪还原了事故经过。当天11时14分许,郭某某驾驶一辆川BR***1小型轿车沿国道247线由三台县城方向往中新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郭某某因避让前方左转弯车辆刹车,在郭某某后方行驶的由刘某某驾驶的川BJ***6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于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在郭某某驾驶的川BR***1小型轿车刹车后,制动不及时,导致川BJ***6普通二轮摩托车头部与川BR***1小型轿车尾部相撞。

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在刘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后方行驶的由覃某某驾驶的川A5***1小型汽车同样因为未保持与前车的安全距离行驶,在摩托车与前车相撞发生事故后,覃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制动不及,导致小型汽车直接撞上摩托车尾部。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刘某某驾驶车辆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当事人覃某某驾驶车辆也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这两人的行为都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现场

三台公安交警提醒:行驶车辆时,一定要时刻注意周围环境的变化,同时也要保持好车距,以免刹车不及时发生碰撞。

景怡红星新闻记者汤小均

编辑王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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