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快评·调查商业回扣,不能靠玩“阴”的

时间 • 2025-12-05 00:03:48
合同
买方
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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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伟

买方的副总签的第一份合同价格偏贵,可能是能力问题,他自己谈不下来更低的价格;也可能是违法行为,就是为了吃回扣。这样的事情该不该查?肯定应该查,但不是这个查法。要调查商业合同中的违规行为,这个目的无可厚非,但是程序一定要说得过去,手段一定要上得台面。

看了这个“回扣暗战”的新闻,第一个感觉:买方有些不太地道。(点击查看新闻>>>回扣暗战:前后合同相差25万,疑副总吃回扣竟酒桌录音)

第一,买方在签第一份合同的时候,对经手的副总“亲力亲为”的违规行为不制止、不审核,反而非常爽快地盖上了公司的鲜章,让合同生效,这很明显是他们公司自己管理出了问题,这是一个重大的失误。

第二,买方认为经手的副总吃了回扣,报警也好,启动公司内部调查也好,都是正常手段,但是在合同已经盖章生效的情况下,不履行合同,反而用换人谈判的方式去找卖方重新试探价格,这就很有拿“买方是大爷”的心态去“收拾”卖方的嫌疑。

第三,买方的调查人员利用卖方的销售需求,在饭桌上为了套出对方的回扣底线,公然开口索要回扣,并且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录音,作为买方调查第一份合同回扣行为的证据使用。这个取证程序是不是合法,我们需要等法院的结论,但是这样的做法,个人认为有点阴,上不得台面。

第四,买方拿到的第二份合同,价格比第一份低了25万元,但是只有卖方的印章,买方一直不盖章,说明他们这份合同签来可能并不是用来购买设备的,而是用来收集证据的。

买方的副总签的第一份合同价格偏贵,可能是能力问题,他自己谈不下来更低的价格;也可能是违法行为,就是为了吃回扣。这样的事情该不该查?肯定是应该查的,但不是这个查法。

还是那句话,要调查商业合同中的违规行为,这个目的无可厚非,但是程序一定要说得过去,手段一定要上得台面。

如果是公司管理问题,请从公司的机制、流程入手,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找哪个环节要答案。如果查出问题正好,即便是查不出问题,也能查漏补缺,保证下次不犯同样的错误。

如果是员工个人的违规、违法行为,请光明正大地走司法程序,毕竟131万元的合同、25万元的差价也不是小数目。到时候,尽全力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也能拿到一个权威的调查结果。

哪怕你双管齐下、同时启动都行,但是无论如何都不应该像现在这样,打着继续合作的旗号,利用卖方迫切的销售需求,一边在桌面上索要回扣,一边在桌子底下打开录音设备,一边让别人降价签销售合同,一边又不盖章当成证据拿去上法庭。

我们先不说这些做法是不是也同样违法,这些自有法律来评判。但是这样的行为,至少是对卖方极大的不尊重。如果一个企业在商业行为中玩阴招,谁还敢放心大胆地跟你做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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